法院查明,王某等人以名为加工实为处置的方式从山东、吉林等地跨省运送有机硅高沸物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多地,在未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亦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有机硅高沸物进行随意排放,造成多地污染物排放及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和土壤严重污染,部分地区当地村民不得不搬离家园。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方查证,最终认定14名被告人在葫芦岛地区共排放有机硅高沸物4460余吨。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附近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在量刑时应当把握从严从重的标准,分别判处被告人刑期七年十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共处罚金共计1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45万余元。
该案经过二审,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此类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性质恶劣且隐蔽性强、涉案人员众多、取证难度大,对生态环境和当地民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破坏和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