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2023年10月16日,四川省崇州市(成都市下辖县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条未拴绳罗威纳犬撕咬2岁女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10月17日下午,据“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消息,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还称,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狗主人承担刑责并不多见
多年来,各地频发私人豢养犬只伤人事故,此次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城市养犬乱象以及管理缺失问题的讨论。
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规定了包括西藏獒犬、中华田园犬等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对照该条例,此次咬伤人的罗威纳犬并不在禁养范围内。
实际上,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此前,关于罗威纳犬咬伤人的事件也有不少案例。新京报曾报道,2016年7月10日20时许,周女士遛弯时被冯某养的罗威纳大型犬咬伤。经过治疗后,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肌肉缺失修复费、疤痕美容费等共计68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最后判决冯某给付各种赔偿共计10万余元。
犬只咬人后,狗主人应负何责?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地方法院官网发现,在相关事件中对狗主人追究刑责的情况并不多见。
四川法治报2019年曾报道,我国首例因“狗咬人”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案件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0年4月18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狗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关联的,如果后续伤者被鉴定为轻伤,一般不会被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伤者重伤,甚至是死亡后果的,狗主人就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对犬只伤人事件责任认定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原东峰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彩8网彩》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狗主人应该全额赔偿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原东峰说。
违法成本过低助长违规养狗
为何在法律约束下,恶犬伤人事件还屡禁不止?据红星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曾表示,违法成本过低是我国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
其中,赔偿标准过低已被舆论多次提及。实际上,高额赔偿金被视为打击不规范养狗的有效手段。在美国,犬只伤人的代价较高。据中新网2015年1月份援引外媒报道,2010年,美国一位4岁女童遭恶犬撕咬致残,被迫截去一条手臂的前臂,狗主人被判赔7200万美元,该女童的医疗费用预计在100万美元左右。
界面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狗咬人”事件,即便诉诸法院判决,最后犬只饲养人需要负担的赔偿金额通常并不高,赔偿超过10万元已属罕见。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曾发文介绍,2019年1月,当地一名即将满1岁的女童被一条罗威纳犬咬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女童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监理费等各项损失32万多元。
此外,目前各地对犬类管理过于宽松,违规处罚额度也相对较低,针对不少市民遛犬不挂犬牌、不系牵引带,大型犬不戴嘴套,饲养烈性犬只等违规行为,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所能作出的行政处罚通常是罚款,金额从数十元致上千元不等,而且通常是“只罚不管”,也从客观上助长了不规范养狗的现象。
庹庆明曾表示,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也只是针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以及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郭学亮则认为,我国对于饲养动物并没有单独制定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在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此都有涉及。 他称,目前在依法饲养宠物狗方面常见的法律法规有动物防疫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以及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的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我国关于饲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但在目前情况下,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的原因不在于狗,而在于人,在于养狗人养狗素养的提升和普通民众安全意识的增强。”郭学亮认为。
如何有效制止恶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业内人士曾指出,管理狗患也不一定要提高处罚额度,可以考虑创新手段,比如,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就可以产生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作用。庹庆明建议,应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原东峰认为,解决此类问题,并不在于进一步去制定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而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去提高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要让居民意识到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和道德所要求,而是在方便他人、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伤者承受巨大痛苦,家庭遭受巨大变故,而养犬者也会背负巨额赔偿,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原东峰说。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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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暠 【编辑:白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