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商家会推出办卡充值给优惠的活动,消费者也看中办卡后的实惠,会选择在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等店铺充值办卡。不过,你是否遇到过退卡退费难、霸王条款暗藏陷阱等情况呢?今年5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为维权提供了更强力的法律支撑。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消费者退还剩余预付款的请求,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私教离职 体育公司注销 消费者退费遭拒
画面中的是本案的原告滕女士,她说,她和一家健身房因为剩余课程的退费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社交平台上搜索“维权攻略”时,她发现还有很多消费者都遭遇了和她相似的经历。私教离职,体育公司注销,剩下的课时费真就拿不回来吗?滕女士决定讨个说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今年3月,滕女士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了,并于5月1日起实施。这让她感觉维权更有底气了。
滕女士说,她自2021年起就开始在这家健身房上私教课,第一次购买的30节课用完后,2022年3月,她又和健身房签订了一份新的健身计划服务协议,花费两万多元钱购买了61节课。
不过,滕女士上了25节课后,不小心扭伤了脚而不得不休养一段时间,等到2022年底她想继续约私教课时,却收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一位王教练添加了滕女士的微信,说今后的课程都改由他来负责了。
王教练在这家健身房执教多年,和滕女士也相互认识,不过滕女士之前上过这位教练的课,但她很难适应。
当时,教练说可以帮她把卡转让出去,滕女士还抱有一丝期待。
转卡无望退费遭拒 消费者起诉体育公司
然而等了好久,直到今年初,转卡的事始终没有着落,滕女士要求健身房退回剩余的课时费,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她就想通过诉讼来维权。
记者:到法院来维权的时候,你当时知道我该起诉谁吗?
原告 滕女士:不知道,我当时是觉得我应该起诉健身房,结果发现这家公司在去年8月份的时候已经注销了。咱们有一个法律援助热线,就是12368,他们就告诉我说你这个是可以起诉的,起诉股东和起诉法人,刚好我这个案子就是只有他是一人(股东)公司。
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那么,案涉合同能不能解除,剩余预付款能不能退,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展开激辩。
剩余课时费能不能退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原告 滕女士:其实就是在我诉讼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当时跟我签订的条款里面有非常多不合理属于格式条款的类型,被告说不能解除,也不能退款,这其实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然后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原告)第一个的话是确认合同当中有两项格式条款无效。第二个是主张解除案涉的合同。第三个是主张退还剩余的预付款的相应的款项及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最后是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两项条款系“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滕女士说,双方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以及“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此外,经营健身房的体育公司已经由被告王先生申请注销,对于公司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的债务及利息,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到期 未使用课时作废
对于滕女士的说法,被告王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健身服务协议约定了有限期1年,即使公司为其延期了6个月,滕女士的这份合同也早就到期了,无法退费。原告滕女士作为老会员,多次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应当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应当在期限内使用完毕。原告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在期限内用完课时,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预付款是没道理的。
庭审中,被告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用。那么,“使用不完过期作废”这条规定,会被法院认定吗?新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让消费者掌握“退费主动权”的呢?
针对退费争议 司法解释如何明晰纷争
庭审焦点一:案涉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商家不予退还预付款,不得将款项另作他用以及不得转让”,上述的格式条款也是商家预先拟制的,这是属于咱们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纠纷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制的典型的经营者设定的这种霸王条款,一种预付款不予退,第二个限制了消费者转让其预付款项这种债权转让的权利。
私教费不退还?“霸王条款”无效!
法官说,案涉合同里虽然写着“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乍一看好像是商家的“规矩”,但这实际上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自主选择权及债权处置权。根据新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这种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外,合同中还有“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这条规定,法院也认定无效,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这里要特别强调在本案当中是一个私教服务协议,其实是典型的咱们的一种计次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它跟咱们理解的这种健身房,年卡、月卡这种即时型的消费模式其实是有明显不同的。
计次型消费不适用“过期作废” 规则
原来,当前健身房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主要有计时型和计次型。法官解释,所谓计时型,就是指“年卡”“月卡”等,消费者可以在期限内不限次地使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没能在期限内前往消费,是无权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而计次型的消费模式则与之不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在计次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当中又约定了履行期限,从咱们司法实践当中的角度来看,约定履行期限有助于促进双方推进合同的履行,但是上述的这种条款不能约束就合同在到期之后的一个清算。
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购买私教课程属于计次型消费模式,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适当的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计次型消费中,即使超过了约定的使用期限,经营者也不能简单挪用月卡年卡的那套“过期作废” 规则,单方面拒绝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也就是说即使在这种计次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超出了履行期限,其实也是有权继续向商家主张退还剩余的预付款。要看双方在合同履行当中的违约的情况,由法庭来酌定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争议焦点二:案涉合同是否能解除?没上的课时费能退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周剑彬: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被告王先生其实是明确向滕女士表达过由其继续代课。我们认为通过这样的一《689彩票》个行为履行的表示,就可以看出双方其实是有意愿将案涉的合同继续履行下去。案涉的合同仍在持续履行当中,此后公司在履行过程中直接选择了注销,其实是导致了这个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 
体育公司注销 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官说,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但王先生之后依然向滕女士提出继续代课,还商量转卡事宜,这相当于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合同。然而,体育公司突然注销,导致案涉健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原告滕女士是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拿回剩余课时费的。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剩余的36节课对应课时费为12240元。王先生作为体育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令 赔偿原告剩余课时费及利息
2025年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 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
法官提醒,商家不应利用 “霸王条款” 钻空子,合同条款得合法合理。面对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又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呢?合同原件、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以及课程预约记录、商家承诺的宣传资料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还原消费过程、明晰双方约定。如果和商家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像本案中的滕女士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