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出现违规信披行为,投资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在这类官司中,“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了各方当事人必争之地,一定意义上直接决定了可索赔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多少。
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定揭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消除虚假陈述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揭露日的确定以首次为市场知悉为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案件要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股票代码d600490.SH)的一家子公司被退货说起。
2018年7月,鹏欣资源海外子公司PCTC与VICENT公司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出售矿石,双方分别于7月30日、8月30日完成两批矿石交割,但VICENT公司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鹏欣资源对上述交易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收入5257万美元,其中转结成本1472万美元,产生营业利润37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8亿元)。
2019年2月,双方又签署了《销售退货协议》,但并未及时披露。同年4月,在鹏欣资源披露的2018年报中,有“冲减前期已确认利润2.58亿元后,第四季度利润显示为-9960万元,全年合并利润较上年减少28.77%”表述。
或受利润下降影响,鹏欣资源股票出现连日大幅下跌行情。
2021年9月,鹏欣资源发布《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通知书。12月,上海监管局分别对鹏欣资源、何某等四名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因《销售退货协议》鹏欣资源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构成信披违法行为。
数名投资者因投资案涉鹏欣资源股票发生亏损,遂将鹏欣资源以及负责人一并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诸被告连带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揭露日,到底是以2021年9月28日鹏欣资源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还是应以2019年4月25日公司公布2018年年报之日为揭露日,各方对此有争论。
法院认定2019年4月25日鹏欣资源披露年报之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判决鹏欣资源向投资者赔付投资损失,相关四名负责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中,鹏欣资源的虚假陈述具体表现为“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该协议属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应予披露。
在财务数据方面,鹏欣资源在2018年报中冲减了前期确认的营业利润约2.58亿元,虽然对冲减利润的原因未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但冲减利润行为本身已经将《销售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披露。
从揭露的形式来看,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所产生影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编制的年度报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向投资者披露。
行政处罚上,上海证监局决定《FG电子网站》对鹏欣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楼某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李某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上海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储某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何某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