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代理的合众思壮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的正式立案,并且已初步开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5月21日晚,合众思壮(002383)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8年3月28日到2022年5月11日之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并在2022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最后一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 内还可发起索赔,“过期作废”。
2023年10月25日,证监会对汤丽君内幕交易昊志机电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汤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清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肖某林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前往金华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昊志机电总经理助理曹某伟陪同。
2021年12月23日下午,金华市公安局对汤某清和肖某林开具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12月24日,金华市公安局通过挂号信向昊志机电邮寄上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12月27日下午,昊志机电收到上述文书。
2021年12月28日下午15时,昊志机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当晚公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
监视居住措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公告发布前,“汤某清、肖某林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8日。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汤丽君交易“昊志机电”情况
(一)汤丽君决策“汤某松”账户交易“昊志机电”
(二)汤丽君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行为明显异常
“汤某松”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已超过2个月未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交易,且《添彩彩票网》单向卖出该股1,730,312股,占其可售股份比例为81.58%。2021年12月24日上午,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当天下午该账户开始卖出409,100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5,757,403.00元。12月28日晚上昊志机电发布公告,当日该账户卖出623,212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8,869,348.64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12月24日到2021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昊志机电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孙同怀